之前看到有人推出踏頻、速度二合一的感測器
價錢比起其他大廠相對低廉又不用裝磁鐵
一直有入手的打算好不容易等到有貨
卻是一次不愉快的購物經驗
簡述:
我跟蝦皮拍賣loyen921買了踏頻偵測器等物品
東西無法正常運作,我向對方詢問
無法解決問題後我要求退貨
對方指責我已拆封,商品無法再販售
除非東西是不良品,不然不肯讓我退換新品。
我提議把東西送回檢測,對方聲稱如果東西沒壞,我要出來回兩趟的運費。
之後我主張依據消保法 ,七日內退回,全額退費
對方卻要求我出(疑似瑕疪)商品的折舊整新費用。
無法達成協議的狀況下,最後是去市政府的消保官那裡調解
之後我把消費經驗貼上網(就是這篇文,另外也有發在ptt單車板)
後來loyen921就來告我妨害名譽了… @@
後記:2018年1月,收到不起訴書
檢察官認定我有所本,可受公評,並非無中生有
所以不起訴處分
以下是當初和對方討論的全部對話紀錄
大家有時間的話可以看看究竟如何
詳述如下:
我是在蝦皮拍賣loyen921的賣場買的
我買了二個踏頻、速度二合一感應器
打算一個測踏頻,一個測速度
另外買了一條Magene MHR10的心率帶
東西很快就收到了
今天收到東西,但是裡面漏包一個踏頻速度感測器
這個沒什麼。東西補了就好。
但是感測器裝上電池後
手機只能偵測到有這個東西,無法正常配對
至於心率帶
我打開包裝後,第一件事是試著打開電池蓋,看能不能正常使用
但是旋開後依然無法取下電池蓋
所以就直接用手機配對,第一次配對時出現「拒絕配對」的訊息
之後再試,就完全偵測不到了
我使用的設備是Strva的app和Asus Zenphone手機
不管在手機的藍牙選項
或是Strava裡面的的藍牙、ANT+
二項物品都無法配對
如圖
測試一個多小時後皆無法排除障礙。
我把收到東西後的對話一字不漏截圖貼上來
讓大家看看究竟怎麼回事。
前幾張是我發現商品漏寄,通知對方
到這邊都是和賣家確認漏寄商品
沒太大問題,但是接下來開始討論商品瑕疪問題
對方就…
一開始也沒太大問題,就只是他責怪我不該拆開電池蓋而已
(但我不拆開怎麼測試?)
賣方竟然主張商品已使用,無法退貨!!!
東西有問題不給退就是了?
我退回有問題的新品,賣方竟然要求我付來回運費?
至少也是一半一半吧?
至此我對此賣家已無信心,打算退貨還錢
本來還想說自認倒楣,我貼他整新費好了。
我以為貼身用品是不能退的,所以一開始也同意
後來我查資料才知道如果東西是瑕疪品,我仍然可以退費
我其實還滿訝異他竟然有臉說要改跟我收檢測費的…
這時我決定就是「退貨還錢」了,不想再跟他魯了
意外的在某些點上達成共識了 @@
原來東西有問題要退款還要看賣家心情的…
最後一張對話
我刻意留下左邊的交易紀錄時間點
細心的您可能也看到了左上角的訊息
我已提出退貨申請,等待對方回覆。
和loyen921溝通之後
對方態度非常強硬
所以我選擇主張消保法第十九條
也就是很多人講的「網購七天內可退貨」條款
取消此項交易
後來因為雙方無法達成協議,所以我先把東西收著
對方認為我不退東西,當然不肯退貨
於是只好上市政府找消保官調解
後來調解時發現確實無法使用
但是我們也在當天調解結束了
(調解內容不得公開,但是判決書上有提到當天調解時物品確實無法使用
所以這一點我可以提出來沒有問題)
我把此文發出來後
對方就告我妨害名譽了…
後來我去了一趟南投的警察局做筆錄
也去了地檢署開偵察庭
之後的結果,法官認定這篇文章可受公評
節錄判決書第三點:「伊所指之事係可受公評,且在消保官調解會議時,伊亦已證實自告訴人處購買之感測器與心率帶無法正常使用,應無誹謗之虞等語。」
今年一月我也收到判決書了,不起訴。
所以這篇文章已經經過法院認同
判決書網路上也有公開
所以我這篇文章也可以公開
以上消費經驗絕無虛假,對話全部貼出可供公評
本人負全部法律責任
除非法院判定我必須撤下此文章
否則此文及內容圖片,永不撤除。
最後祝所有車友騎車愉快
今天我選擇再把文章打開供大家參考
loyen921先生,希望您好好做生意,造福車友
不是動軋以提告方式制止別人給您惡評
自重
1.請不要將2件事情混為一談,心率帶在您購買時就已經告知使用過後不能退了,這本就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。速度、踏頻我同意退款,也沒說不給退啊!
回覆刪除2.您錢是給蝦皮拍賣又不是給買家,依據蝦皮拍賣要賣家看到商品才有辦法退給您,若我沒收到商品又退錢給您,請問我事後找誰要商品?
還有蝦皮拍賣也不同意您的申訴,您也不同意讓賣家看看商品是否有問題,不是嗎?
重點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認為您的要求不合理,也拒絕同意退款。
1.瑕疵商品就算是貼身衣物也可以退貨的唷
刪除速度踏頻器退款您還要跟我收檢測費或運費,還真是貼心服務呢
我的訴求已經在存證信函裡寫得很清楚了
東西還你,全額退費給我
2.蝦皮拍賣根本就不處理這件事情
我提出申訴後您不答應,系統過了判定時間沒有收到我的資料自動判定申訴無效的
1.不能退,尤其是使用過,有衛生疑慮,收回如何再販售
刪除鑑賞期間又不是試用,不是寫了存證信函就要退給您。
2.蝦皮拍賣處理很明確,我做出願意退款處理,但沒有收到商品,您若堅持不出示寄回的證據,那就不能退款,建議您回去查查看。不要顛倒是非,明明就是您不願意退回,當然拿不出退回的證據,蝦皮拍賣才不讓您退款的。
1.東西有問題我們一定處理,但您始終不願意讓我們看看商品狀況,未看到商品狀況說實在的也不清楚問題在哪。
回覆刪除2.東西有問題一定給退,也沒說不給退,請不要做非事實的指控。
如果依據您說的,東西有問題為何不願意退回,運費我都會全部吸收,您根本就不會有任何損失,為何不願意寄回讓我們檢查呢?
回覆刪除現在您倒是願意退回了呀?
刪除看看上面的對話,您之前可是還叫我出運費、檢測費的呢。
沒和您達成協議,我怎麼能把東西寄回去?
您不要以此做為藉口
當初是您不同意全額退費的
要達成什麼協議,錢在蝦皮拍賣第三方支付那邊,拿出退回的證據,蝦皮拍賣自然把錢退回給您。
刪除東西有問題,我同意退換,而且運費我們都負責,什麼時後要您出運費,請不要說不是事實的話喔。
刪除我們這未確認有無問題,就目前看來全部都是您個人判斷,也不同意我們檢查,那麻煩請自行處理了,如果要走法律程序,悉聽尊便,請盡快解決吧。
另外,包裝如果無法還原,商品有刮傷損傷,我們或請求合理的整新費用,檢測費用麻煩請看留言,是您說我可以收的不是嗎?忘記了!
第 19 條
刪除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
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
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
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。
契約經解除者,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,對於消費者
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,無效。
麻煩請不要避重就輕,這有合理例外情事,怎不全部公布呢??
刪除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,將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(以下簡稱消保法)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。
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、已拆封之影音商品或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,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,將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(以下簡稱消保法)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。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規範重點如下:
一、 準則第2條: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,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:
1、 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
2、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
3、 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4、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5、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6、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
7、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
要達成什麼協議,錢在蝦皮拍賣第三方支付那邊,拿出退回的證據,蝦皮拍賣自然把錢退回給您。
刪除如果依據您說的,東西有問題為何不願意退回,運費我都會全部吸收,您根本就不會有任何損失,為何不願意寄回讓我們檢查呢?
回覆刪除第 19 條
刪除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
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
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
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。
契約經解除者,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,對於消費者
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,無效。
然後呢??
刪除商品有問題為何不願意退回,只願意寫存證信函來警告說要走法律程序,有問題的商品所有運費我都會全部吸收,為何至仍不願意返還商品?
麻煩請不要避重就輕,這有合理例外情事,怎不全部公布呢??
刪除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,將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(以下簡稱消保法)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。
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、已拆封之影音商品或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,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,將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(以下簡稱消保法)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。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規範重點如下:
一、 準則第2條: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,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:
1、 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
2、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
3、 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4、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5、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6、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
7、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
1.請不要將2件事情混為一談,心率帶在您購買時就已經告知使用過後不能退了,這本就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。速度、踏頻我同意退款,也沒說不給退啊!
回覆刪除2.您錢是給蝦皮拍賣又不是給買家,依據蝦皮拍賣要賣家看到商品才有辦法退給您,若我沒收到商品又退錢給您,請問我事後找誰要商品?
還有蝦皮拍賣也不同意您的申訴,您也不同意讓賣家看看商品是否有問題,不是嗎?
重點就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也認為您的要求不合理,也拒絕同意退款。
第 19 條
刪除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
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
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
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。
契約經解除者,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,對於消費者
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,無效。
麻煩請不要避重就輕,這有合理例外情事,怎不全部公布呢??
刪除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,將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(以下簡稱消保法)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。
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、已拆封之影音商品或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,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,將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(以下簡稱消保法)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。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規範重點如下:
一、 準則第2條: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,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:
1、 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
2、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
3、 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4、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5、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6、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
7、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
我認為你一開始根本不願意處理問題,如果妳要開始就開宗名義說,我願意進行檢測,若是東西有問題,就更換新品,運費一人一次,後續就不會有這些。這個東西是大陸製,你很堅持妳的東西沒有問題,還是你以為他會隨便就跟你要退費,如果他有心如此,還在跟你寄回測試幹嘛。
回覆刪除已經非常清楚表明要將商品寄回才有辦法判斷,如有問題我們願意負責處理。
刪除1.如果不願意處理問題,那為何要補上缺漏的一項商品??
2.若東西有問題,我支付來回運費,也就是買方完全沒有任何損失,為何不願意返還商品??
3.商品有沒有問題我們目前無法判斷,但買方堅持退費,而且是使用過的貼身物品,購買時已經告知過注意事項,我們只能更換新品無法退費。
1.您少寄一項東西本來就該補上,這跟此次商品瑕疪無關
刪除2.對話裡面已經有您的回應方式,無需一直重複
3.瑕疪品就算是除外範圍也可以退款的唷
1.表示我們願意處理
刪除2.那就麻煩請將所謂的不良品讓我們看看吧
3.是不是瑕疵我們也沒看到,重頭到尾就不願意將商品讓我們看看,怎麼退?
如果您堅持要走法律程序,那就麻煩不要再拖延了,之前第一次電話聯繫也掛我電話,存證信函內還亂指說我恐嚇您,然後現在只會在網路上發文攻擊賣方。
回覆刪除要走法律程序就盡快處理,我們期待法律能還給我們公道。
您在電話裡恐嚇我是詐騙集團,要向您勒索
刪除可惜電話沒錄音,不然我就把錄音檔放上來。
誰攻擊誰還不知道呢。
想像力豐富,錢就在蝦皮拍賣那,不去透過蝦皮拍賣系統退費,然後跑來找未收到貨款的賣家,更何況東西也沒退回就要我退款,我覺得我是不是遇上詐騙,這樣有不對嗎?
刪除要走法律程序就盡快處理,我們期待法律能還給我們公道。
您真的很無聊
刪除您的服務態度,在文章和這些留言裡表露無疑
貼消保法第十九條給您就是要提醒您
上法院您是必輸無疑
這椿買賣,您沒賺到錢
還失了商譽
也讓認識您的人了解您的格局和氣度
留言我不會刪除的
全天下google Gemini 200感測器
都會看到您做生意的態度
我也不想再回應,多說無益
自重
不無聊,我們願意面對
刪除1.上法院必輸無疑?這又不是你自己說了算,期望一同把法院判決給放上來吧!
2.賺不賺錢無所謂,我們這一定負責到底,是你一在閃躲不願意面對事實,蝦皮拍賣因為你提不出寄回證據也沒讓你退款,只會用要上法院來嚇人。
3.商品有沒有瑕疵都只是你單方面說法,我們也沒看到東西根本無法判定,你也沒第三方單位公證做驗證,這樣誰會相信??
你最好就都不要刪除,讓大家來看看想要吵卻沒辦法得到糖吃的你
至始至終就是拿不出證據,還要用網路留言的方式來刻意攻擊賣家,建議你要走法律程序就盡快處理,我們期待法律能還給我們公道。
請面對事實
刪除不要只貼消保法第十九條而忘了後面的"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"
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,將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(以下簡稱消保法)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。
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、已拆封之影音商品或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,經業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7日解除權時,將不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(以下簡稱消保法)第19條規定之7日解除權。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」規範重點如下:
一、 準則第2條: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,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解除權之適用者,屬排除7日解除權之合理例外情事:
1、 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。
2、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。
3、 報紙、期刊或雜誌。
4、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。
5、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,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。
6、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。
7、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。
還有
刪除全天下google Gemini 200感測器
你也要看看你這正太的日本文化部落格能不能列在前面吧
一個日本文化部落格幾年沒用了??然後只為報復一個賣家寫一個沒人看的文,看建議自己的搜尋排行結果吧??
我需要我用粉絲業幫忙你個人宣傳一下嗎??
標題:某攝影工作室的報復行動....
關鍵字:林克攝影工作室、退貨不成、胡亂解釋消保法、只會發存證信函亂恐嚇.....
你的林克攝影工作室 Link Studio要不要也來摻一腳呢??
這樣的報復對事情有幫助嗎??